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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