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二十二条

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视听资料制作记录、声音文字记录同时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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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