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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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