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十条
两个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 制定机关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两个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