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煤矿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 (二)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的; (四)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六)对被监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