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一)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防止或者抢救煤矿事故中,使国家、煤矿和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使煤矿安全状况有明显好转的; (四)在煤矿抢险救灾等工作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 (五)在煤矿安全技术装备开发与推广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七)有其他功绩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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