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发现煤矿存在事故隐患或危及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或者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填写执法文书,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签名后归档。 煤矿安全监察员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填写执法文书并送达行政相对人。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发现煤矿存在事故隐患或危及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或者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填写执法文书,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签名后归档。 煤矿安全监察员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填写执法文书并送达行政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