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九条对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进行改建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申请。私自改建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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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