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九条对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进行改建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申请。私自改建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违反本细则第九条对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进行改建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申请。私自改建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