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企业、个人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将相关失信情况计入主体信用记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申请人伪造虚假报废船舶信息,船舶报废要求落实不到位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取消该申请人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船舶建造、拆解企业协助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或未按本细则第二十条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船舶建造或拆解过程进行视频监控的,禁止参与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
(三)对协助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材料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取消该地区申请资格。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