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工作开展指导督导检查,实施监督管理,复核各省上报的项目清单。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项目审核和组织实施的第一责任主体,核实项目相关证书是否齐备、有效以及是否满足资金拨付条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汇总各市上报的项目清单,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按照本细则要求开展项目审核,重点审核项目真实性、资料完整性、项目合规性、补贴金额准确性等,负责会同海事部门实施拆船现场监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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