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拨付的国家补贴资金不得超过国家核定的金额。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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