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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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