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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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