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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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