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