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