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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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