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注册建筑师正常的执业活动,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注册建筑师和其聘用单位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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