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注册建筑师提供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设计文件(图纸); (二)进入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建筑师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注册建筑师提供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设计文件(图纸); (二)进入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建筑师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