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继续教育第三十四条注册建筑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继续教育标准。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建筑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