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

注册建筑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继续教育标准。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建筑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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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