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执 业

第三十二条

修改经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原注册建筑师进行;因特殊情况,原注册建筑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可以由设计单位的法人代表书面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注册建筑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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