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八条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具体为: (一)建筑设计; (二)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五)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包括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建筑工程招标、采购咨询,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评估,以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建筑技术咨询业务。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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