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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