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注 册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筑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办理完毕。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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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