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注 册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筑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办理完毕。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注 册
注册建筑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