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注 册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院)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不得受聘于其他建筑设计单位。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教育主管部门规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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