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注 册

第二十四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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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