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注 册第二十四条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