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注 册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或者撤回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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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