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九条

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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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