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相应的业绩证明; (七)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