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章 注 册第十三条注册建筑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业。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