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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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