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