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七条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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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