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