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开展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损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不得拒绝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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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