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