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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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