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