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