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十五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对其鉴定合格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鉴定合格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技术鉴定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鉴定证书,并予公布。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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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