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十四条

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相关消防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施行的,生产者应当保证生产的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前款规定的消防产品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在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实行技术鉴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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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