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十三条

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对性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者应当重新委托消防产品技术鉴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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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