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十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委托人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委托,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二)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三)文件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消防产品型式检验和工厂检查; (四)经鉴定认为消防产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九十日内颁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并将消防产品有关信息报公安部消防局;认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消防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技术鉴定时限。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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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