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工程)——国家中医药领军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管理主体,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价管理。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接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委托承担日常管理。

制定机关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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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工程)——国家中医药领军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