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工程)——国家中医药领军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工程)——国家中医药领军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第二十七条第五章 考核评价第二十七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管理主体,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价管理。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接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委托承担日常管理。制定机关中医药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