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工程)——国家中医药领军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工程)——国家中医药领军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三章 遴选程序第十七条入选建议名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审定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后,予以公布。制定机关中医药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