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