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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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