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