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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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