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