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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