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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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