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