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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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