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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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