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