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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