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